未按標準對滅火器進行維保,罰款2.2萬元!
未按標準對滅火器進行維保,罰款2.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
(以下簡稱《規定》)
已于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在施行前,各地消防部門已經
向當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了宣貫

10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現場推進會,對當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社會單位進行《規定》宣貫。
現在十多天過去了
《規定》施行情況如何?
有哪些行為受到了處罰?
讓我們來看看吧!
貴州***系統技術有限公司 罰1萬元 貴州***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在對六盤水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過程中,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貴州***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
貴州***消防檢測有限公司 罰2.1萬元 貴州***消防檢測有限公司對六盤水市婦幼保健院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保養時未按照國家標準開展檢測、保養建筑消防設施(防火卷簾漏項),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維護保養檢測,保證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貴州****消防檢測有限公司處以2.1萬元罰款。
貴州**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罰2.5萬元 1 貴州卓城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維保的水城夏涼之都酒店未按規定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維保信息標識,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貴州**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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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標準對水城縣夏涼之都酒店的滅火器進行維保,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維護保養檢測,保證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貴州**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
廣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罰5000元
廣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消防維保服務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內醒目位置對消防技術服務信息進行公示,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廣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
消防安全無小事
警鐘長鳴記心中
處罰從不是最終目的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執業處罰基準
序號 | 違規項目 | 處罰基準 | |
1 | 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2 | 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3 | 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4 | 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5 | 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6 | 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 ||
7 | 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 ||
8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 ||
9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 ||
10 | 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 ||
11 | 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 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12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失實文件 | 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消防法》第六十九條 |
13 | 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來源:廣西消防 涼都消防 通遼消防 消防知識宣傳 海灣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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